“索赔不是目的,是希望商场可以加强内部管理”,一年前,消费者陈某在某商场买到过期面包,将商场和面包生产厂起诉索赔1000元。经调解,该商场赔偿了800元。
2019年3月6日,陈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袋手撕面包,准备食用时却发现已过了保质期。陈某要求该商场与面包生产厂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
2020年1月3日,陈某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商场和面包生产厂二被告赔偿1000元。
陈某说,诉讼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索赔也并非根本目的,只希望商场可以加强内部管理。
鉴于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商场当场赔偿原告陈某800元。
办案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