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网 资讯 未婚女性“被结婚”后:撤销登记不该这样难

未婚女性“被结婚”后:撤销登记不该这样难

近日,有两则涉及“被结婚”的消息引发关注。贵州的代女士因身份证遗失“被结婚”,民政部门回应称“无法撤销”。另一起则发生在河南驻马店,一未婚女子领证时意外发现自己与5名男子同时存在婚姻关系,如何尽快消除这些婚姻登记记录成了她最发愁的事情。

撤销登记为何这样难、民政局是否有责、身份证何时能“挂失即失效”……网民对此议论纷纷,普遍认为要强化对身份证的保护,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不要让“被结婚”“被法人”等“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被结婚”后撤销登记难

据媒体报道,曾丢失过身份证的代女士,在买房时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2011年10月,她本人与男友在重庆登记结婚,另一次则是2013年10月,她在河北邯郸临漳县“被结婚”。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暂时无法撤销,建议代女士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民政局此前是否存在工作程序的错误?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说,程序上并不存在错误,因为登记者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齐全,且2018年底才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2013年并未实现婚姻登记联网。婚姻登记处的负责人已经向民政局领导反映此事件及核实冒用者身份。此前代女士反映被冒用身份登记结婚时,民政局也向代女士提供过相关法律咨询、帮忙联系律师。

“我去了民政局、法院和公安等部门,他们解释说民政局无法自主撤销婚姻登记记录,需要走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和公安帮我联系了律师。”要求撤销登记记录无果,代女士计划起诉临漳县民政局。

来自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也遇到了“被结婚”的糟心事。她和男友前往民政局领证时,得知自己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并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这5次婚姻登记显示,她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别在安徽、内蒙古等省份和孟某、尹海龙等5人结婚。因此,尚俊俊和男友不能登记结婚。

尚俊俊报案后,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不予受理,建议她去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为弄清事情真相,尚俊俊和男友一起来到安徽省阜阳界首市,这里是显示曾与其结婚的男子尹海龙的户籍所在地。她经查询发现,与尹海龙登记结婚的“尚俊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除了照片不同之外,其他个人信息和自己的信息一模一样,连籍贯也相同。

目前,尹海龙已经过世。其父尹相民经仔细辨认,确认与儿子尹海龙登记结婚的女子并不是尚俊俊。尹相民回忆称,当年的事他也觉得很蹊跷,办完结婚登记后,“尚俊俊”就没有了踪影,可能是骗婚。界首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表示,无法立案调查,尚俊俊是驻马店人,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来配合调查。

尚俊俊目前最发愁的是如何去消除其他4个省份的婚姻登记记录。“光在界首市都消除不了登记记录,其他省份的我该怎么办,万一要是有人用我的个人信息去骗婚,或者是去诈骗的话,那我不得冤枉死啊。”她担忧地说。

民政局是否有权撤销登记

截至12月19日,微博话题#女子因身份证丢失被结婚#的阅读量达到1301.6万次。微博话题#河南未婚女子与5男子同时结婚#的阅读量达183.1万次。有声音认为,这个后果不能让受害者承担。民政局有责任,未尽到核实身份证照与本人是否一致的义务。此外,也有网民表达了对身份证可能被冒用的担忧。

对于民政部门在“被结婚”事件中的责任问题,有律师认为,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明知属于“被结婚”的情况,民政部门为何难以撤销登记?这实际上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尚没有条文规定民政局可以撤销个人婚姻登记记录。依据婚姻法,涉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4种,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意味“被结婚”这种错误的婚姻登记,并不属于4种婚姻无效的范围之列,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起诉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这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

不过,对于不少受害者而言,走法律渠道时间长、花费大,并非好的选择。对此,《光明日报》发表评论称,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法庭判决“被动纠错”这么一条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考虑到“被结婚”的荒谬性,以及错误事实的显而易见,作为“始作俑者”的民政部门,理应有权自我纠错。

“尽管目前还缺少明文规定,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立法精神。”《新京报》也发表评论称,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当状态,也能保护当事人利益,让其摆脱麻烦。当地民政部门可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确认冒用身份证件信息事实,纠正错误的重复结婚登记。

舆论认为,“被结婚”使得无辜的当事人不堪其扰,他们在要求消除登记时也是“举步维艰”,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与全国联网查询等信息化建设滞后有关。但问题出现后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不能“踢皮球”推脱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对这些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遗失身份证不该成“被现象”帮凶

不仅是上述两起“被结婚”事件,“被法人”“被吸毒”“被贷款”“被追逃”等一系列“被现象”,很多都与遗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有关。

“遗失的身份证之所以还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关键是缺少一个失效的环节。”《法制日报》发表评论指出,现在没有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即时失效,这给违法使用身份证埋下了隐患。要解决因身份证冒用产生的“被现象”,从法律上讲,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身份证申领和发放规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

针对饱受舆论关注的“身份证挂失即失效”问题,8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对于推进身份证挂失即失效问题,目前已有很大进展。公安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升级,已建成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同时,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更好地方便了人、证统一性认定。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者,购买、出售他人身份证者,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舆论认为,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涉身份证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冒用他人身份骗取钱财的,要依法追求其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同时,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关部门或单位也可以考虑充分利用指纹信息以及人脸识别等,认真核查证件真伪和人、证一致性,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减少“被现象”的发生。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要将冒用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

对于公民个人来讲,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身份证一旦丢失的,要尽快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证办证大厅办理挂失。发现他人冒用自己身份并造成损失的,要积极追究冒用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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