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燃气设备生产,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北侧正在对燃气设备支架进行打磨,车间大门未密闭,产生的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且未经处理,直排大气,污染环境。
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